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七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名单的决定
(教督[2003]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
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2003年,有3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过检查评估,确定7个县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我部通过审查认定,这7个县基本达到现阶段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各项规定,现予以公布。
希望这7个县进一步加强领导,巩固提高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成果,为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努力。
附件:全国第七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名单
教育部
20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