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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调发[2003]186号)


各局属单位: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已经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调查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调查成果的作用,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调查资料,是指地调局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成果地质调查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调查资料。
  本办法主要规范成果地质调查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原始地质调查资料暂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登记并妥善保管,原始地质调查资料和实物地质调查资料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资料汇交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地质调查资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调查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第四条 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和沈阳、天津、南京、宜昌、成都、西安地质调查中心(以下简称大区地调中心)是地调局成果资料管理单位。
  大区地调中心负责本单位和辖区内由地方地调单位完成的工作项目成果资料的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发展中心负责其他工作项目的成果资料汇交验收、整理和保管工作,指导大区地调中心资料管理业务;负责成果资料的统计、分析;负责保管地质调查项目有关立项论证材料、项目设计等技术文档资料。
  第五条 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应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汇交地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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