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质调查局关于印发
《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地调发(2003)188号)


各局属单位:
  《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已经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十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国地质调查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中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反映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工作进展情况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局属单位的综合情况,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订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依据《国土资源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结合管理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 本报告制度包括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和局属单位综合统计以及统计报告考核。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及有关规定,切实重视和加强统计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统计调查任务。

第二章 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

  第四条 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项目统计范围为列入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计划的项目,包括从项目设计到提交成果报告全过程。
  第五条 国土资源大调查地质调查工作项目(以下简称工作项目),为统计调查基本对象。
  第六条 地质调查项目编报单位分为项目填报单位和填报汇总单位。
项目填报单位为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填报汇总单位为大区地质调查中心和计划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七条 承担单位向实施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由实施单位进行审查汇总。
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质调查单位的,按实施单位属地原则,由实施单位向大区地质调查中心报送。实施单位为大区地质调查中心的,各承担单位直接向大区地质调查中心报送。大区地质调查中心审查汇总后,上报地调局。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