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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1号——对各地上报的缫丝企业生产资格审核结果[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0号――关于公布702家复审获得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的企业名单的公告(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商务部公告
(2004年第1号)


  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3]332号)要求,我部对各地上报的缫丝企业生产资格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结果公布如下:
  符合条件的缫丝企业682家,同意核发2004年至2005年底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名单附后)。通过此次审核,获得全国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的总生产能力为2227122绪,与市场需求、原料供应基本平衡,与上年核审时相比,陈旧落后的立缫设备进一步淘汰,新型自动缫设备所占比重又有新的提高,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有效地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6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缫丝绢纺准产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外经[1998]479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缫丝生产准产证制度,严肃查处无证企业,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促进我国茧丝绸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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