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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评选全国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50号 2004年5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以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执法,扎实工作,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评选范围:省级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分局和派出机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般不参加评选。
  2、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在本系统工作满2年以上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司局级职务(含)以上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此次评选表彰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先进工作者8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积极宣传和正确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切实转变职能,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和文明执法,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3、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和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单位风气正,整体政治、业务素质好,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4、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坚持改革,勇于创新;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为政清廉,公道正派。
  (二)先进工作者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工作,无私奉献,恪尽职守,工作成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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