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2003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全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管理,贯彻落实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保证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广发法字(1996)436号)和《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广发办字(2001)1475号),国家广电总局决定,2004年5月10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开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2003年度检查工作,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含经总局批准纳入公共频道运作和管理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检查重点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台名、台标、呼号、节目套数和节目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2、列入职能转变工作范围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是否落实了总局批复的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
三、检查标准
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台名、台标、呼号、节目套数和名称与总局批准相符的,年检结论定为合格;擅自开办广播电视频道(率)、擅自调整台名、台标和呼号等,但在6月30日前予以整改纠正的,年检结论定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未经批准擅自停播(含批复6个月以上未开播的电视频道或广播节目)的须如实说明,并提出是否继续开办的意见。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在6月30日前恢复播出,否则按规定予以撤销。
2、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公共频道按总局规定开播并预留插播时段的,年检结论为合格;公共频道已开播但未预留插播时段的,须在6月30日前完成整改。达到要求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公共频道未开播或已开播但未预留插播时段的,年检不合格,总局将予以全国通报批评。
3、地市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设置套数按总局批复的职能转变工作实施方案调整到位、批准的公共频道已开播并预留插播时段的,年检结论为合格;未按总局规定调整节目套数或公共频道未开播,但在6月30日前整改达到要求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并予以全国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