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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评选全国林业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活动的通知

  2、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在林业法制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长期从事林业法制工作,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勤奋工作,任劳任怨,开拓进取,勇于奉献。
  4、潜心钻研业务,精通林业法律法规,在立法、普法、执法及执法监督或法制改革等法制建设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普法考试成绩合格。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采取自下而上群众推选,领导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进行认真审核,逐级上报。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条件,确保质量。评选重点应面向基层单位,面向一线,要注意其代表性和广泛性,原则上县级(含)以下至少评选3个先进工作者。厅(局)级行政机关和厅(局)级(含)以上干部一般不参加此次评选。
  (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尽快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初选、推荐工作,各单位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人选,要认真填写《全国林业法制工作先进集体登记表》、《全国林业法制工作先进工作者登记表》(见附件1、2、3、4)。先进事迹材料要重点突出、内容真实、文字精炼(事迹材料控制在3000字以内)(见附件5),一式三份,于2004年7月15日前报送我局政策法规司,同时将该材料电子版(word文档)发送至:gjlyj@126.com和jfzhou@qianlong.com,或报送磁盘。
  四、奖励办法
  本着“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对评选出的集体授予“全国林业法制工作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林业法制工作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
  五、联系方式
  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由我局政策法规司负责。
  联系人:周金锋、曹祖涛
  联系电话:(010)84238608
  传真:(010)84238604
  奖励表彰全国林业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是切实加强林业法制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过评选表彰先进,树立一批典型,进一步推进林业法制工作,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为完成新时期林业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1、全国林业法制工作先进集体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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