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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评选全国林业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活动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评选全国林业
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多年来,全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广大林业法制工作者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改革,艰苦奋斗,在林业法制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工作优异、特色鲜明、事迹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了弘扬林业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优良作风,提高广大林业干部职工对林业法制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激励林业法制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开创依法治林的新局面,我局决定评选一批全国林业法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并在9月份召开的全国依法治林工作会上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林业法制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对象为:各级林业法制工作机构。
  全国林业法制工作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对象为:林业系统从事法制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国林业法制工作先进集体6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2个,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1个);先进工作者165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各5个,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集团公司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2个)。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解放思想,勇于开拓,紧紧围绕新时期林业的战略目标,为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法制工作水平,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各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纪律严明,无违法、违纪现象。
  4、能够依法决策、依法行政,领导集体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定期举办或参加法制讲座学习,在立法、普法、执法及执法监督等林业法制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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