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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时效性强、政策性强,各地各高校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计标准、报表格式、数据库结构,及时准确地报送数据信息。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就业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对就业统计工作的评估审查和抽样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为便于广大毕业生和社会公众对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监督,我部将公布监督电话。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

  附件:

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统计方法

  一、毕业生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定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不需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
  3.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4.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
  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
  5.升学:包括专科毕业生升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考虑到统计口径的连续性,暂列入就业统计范围)。
  6.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
  7.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
  二、毕业生待就业
  指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
  三、毕业生暂时不就业
  包括暂无就业愿望、拟升学、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暂不就业。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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