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迟实施《大豆油》、《花生油》国家标准以及明确食用植物油标签中“原产国”标注方式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迟实施《大豆油》、《花生油》
国家标准以及明确食用植物油标签中“原产国”标注方式的通知
(国标委农轻[200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花生油》(GB1534-2003)和《大豆油》(GB1535-2003)两项国家标准已于2003年11月11日发布,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但近期部分企业反映,按新标准组织加工生产和重新印制产品标签有一定的难度,准备和调整的时间不足。近日,国家粮食局又提出延迟大豆油和花生油国家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并就标准中有关食用植物油标签中“原产国”标注方式的问题提出建议。
  为了便于这两项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现就推迟《花生油》、《大豆油》国家标准实施和有关食用植物油标签中“原产国”标注方式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花生油》(GB1534-2003)和《大豆油》(GB1535-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延迟至2004年10月1日。
  二、食用植物油“原产国”标注方式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