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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并逐步归并现有独立核算电厂的上网电价。调整后各电厂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七。
  五、同意上海市在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实行夏季季节性电价。
  (一)执行两部制分时电价用户的用电价格高峰时段每千瓦时提高0.06元,平时段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低谷时段每千瓦时降低0.04元;执行单一制分时电价用户的用电价格高峰时段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每千瓦时降低0.04元;除居民生活和农副业动力生产用电外,未实行分时电价用户的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09元。
  (二)试行避峰(可中断负荷)补偿电价。避峰补偿电价标准为:隔日通知避峰每千瓦每小时补偿0.30元;当日通知避峰每千瓦每小时补偿0.80元;随时可中断用电避峰每千瓦每小时补偿2元。
  (三)分时核定最大需量。13时至15时的尖峰时段,两部制电价用户的最大需量按契约限额的90%执行,超过90%部分加倍收取基本电费;低谷时段用户可超契约限额用电,超用不加价;其他时段按原办法执行。
  六、进一步完善江苏省的分时电价办法。
  (一)销售侧蜂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大工业、普通工业用户;峰谷时段划分及比价仍按我委发改价格[2004]643号文执行;工业企业用户低谷时段售电价格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钱。
  (二)在发电侧推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5万千瓦及以上的统调非供热机组。发电侧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标准与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时段划分标准一致,高峰、低谷时段上网电价分别在已批复的上网电价基础上上浮14%和下浮20%。
  七、同意浙江省、福建省适当调整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价格,具体调价水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报我委核准。
  八、江苏省应按国务院国发[1998]32号文件要求,停止执行购买用电权加价政策。
  九、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的,除本文所附电价表中另作说明的之外,一律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十、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运用价格杠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七)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电石行业中排放不达标企业调价时先按淘汰类电价执行,整改后经省级政府环保部门验收排放达标的,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电石生产装置,改为执行限制类电价,其余企业改为执行允许和鼓励类电价。2004年底排放仍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淘汰。以上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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