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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039号)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6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规范电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将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平均每千瓦时分别提高2.5分钱、2.5分钱、4分钱、2分钱和1.88分钱,用于解决电网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煤炭价格上涨、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电价调整后各类用户用电价格见附件一至附件五。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电网企业提价收入应用于增加电网建设投入、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禁止电力企业将提价收入用于提高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性支出。
  二、统一核定新投产(含已投产未定价和未来投产,下同)机组的上网电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省(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未安装脱硫设备的分别核定为每千瓦时0.375元、0.355元、0.385元、0.33元和0.35元;安装了脱硫设备的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跨区送电的阳城电厂上网电价暂核定为每千瓦时0.325元,到江苏省的落地电价不变。今后新投产发电企业执行上述上网电价推动销售电价上升的,与销售电价调整同步执行。
  三、规范计价利用小时和超发电价。上海、江苏、浙江电网统调范围内的燃煤机组(不含原厂网分离电厂、上海以热定电机组和江苏原统配电厂)执行国家核定电价的发电利用小时均为5500小时,超过国家核定电价发电利用小时的电量分别执行每千瓦时0.26元、0.28元、0.328元的超发电价。原电网内部核算电厂,厂网分离时核价对应的电量执行核定的上网电价,超过部分执行统一超发电价。福建省电厂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核定上网电价。安徽省外送电量价格,按照兼顾厂网利益、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超过国家核定电价发电利用小时的省内上网电量执行每千瓦时0.317元的超发电价。对上述电量、电价,各地价格、电力部门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利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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