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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我国价格统计工作和价格形势的公告

国家统计局关于我国价格统计工作和价格形势的公告


  为了提高我国价格统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便于国内外各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实行监督,并更好地了解当前我国价格形势,特作如下公告。
  一、我国的价格统计工作
  价格统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科学可行的调查制度,通过选择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作为样本,依据消费结构变化准确确定权数,调查搜集基础价格资料,编制各类价格指数,为监测通货膨胀变化、进行国民经济核算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建国以来,我国的价格统计工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了改进和完善。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组建了拥有几千人、遍布全国的调查系统,负责调查、编制全国及所在地区的价格指数,使我国价格统计工作步入了更加科学、规范的轨道。目前,国家统计局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从生产、建设领域到流通、消费领域的价格指数体系,主要有农业生产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包括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房地产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简称CPI)是反映居民购买并用于消费的一组代表性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的变化趋势和变动幅度的统计指标。调查内容既有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各类消费品,也包括多种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如水、电、交通、教育、医疗等费用。该价格指数为分析和制定货币政策、价格政策、居民消费政策、工资政策以及进行国民经济核算提供科学依据。国际上通常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反映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程度的重要指标。
  按照国际标准,居民消费价格的调查内容分为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及个人用品、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八大类。根据我国城乡居民消费模式、消费习惯,参照抽样调查原理选中的近12万户城乡居民家庭(其中,城市近5万户,农村近7万户)的消费支出数据,并结合其它相关资料,选取了251个基本分类、约700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作为经常性调查项目。国家统计局直属的全国调查系统采取定人、定时、定点的直接调查方式,由专职调查员到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农贸市场和商店现场采集价格资料。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五天调查一次价格,从而保证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
  由于价格指数是用一定数量的代表品种反映价格总水平的变化,必须确定每一种调查商品或服务项目价格对价格总水平影响的重要程度(称为权数),用以加权计算分类价格指数直至价格总指数。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所用权数是指城乡居民家庭用在各类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支出额,在消费支出总额中的比重。我国确定权数的依据是全国12万户城乡居民家庭调查资料,并辅之以一些典型调查作补充。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结构在不断变化。为此还要根据城乡居民家庭消费支出结构的变化,每年对权数进行调整,通常是以上年的权数来计算本年的价格指数的。如食品的权数由1995年的44.0%下降到2004年的33.6%,其中,粮食的权数由1995年的6.4%下降到2004年的3.1%。衣着的权数由1995年的13.1%下降到2004年的9.0%。而居住的权数由1995年的7.8%上升到2004年的13.6%,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的权数由1995年的10.6%上升至2004年的14.5%。从消费品和服务项目看,消费品类的权数由1995年的91.0%下降到2004年的76.6%,服务类的权数由1995年的9.0%上升至2004年的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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