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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四、外汇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五、外币存、贷款利息的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外币存款以原币按季计提应付利息,计提范围、方法及冲减均比照人民币存款执行。
  七、外币贷款呆账准备以原币为货币单位,提取方法、比例比照人民币贷款执行。
  八、业务印章分为社(行)名业务公章、现金收付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核销专用章五类。
  为与人民币业务相区别。外汇业务用章中可加刻“外汇业务”等字样。
  九、外汇业务会计基础工作应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十、外汇业务会计基本账、表、凭证与人民币业务相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会计科目、凭证及账簿设置

  一、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外汇业务会计科目的分类同人民币业务会计科目分类相同,划分为表内科目和表外科目两种。表内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所有者权益类、或有资产负债类和损益类六大类。外汇业务除使用与人民币业务相同的会计科目外,还应设置下列专用会计科目。
  资产类科目:
  1.1013在途外币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解入或解出外币现钞时不能当天入账的在途现金,或在途的汇划款项。运送或汇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现金贷记通知或汇入行联行报单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运送或汇划行(社)分别设置明细账。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012业务周转金”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现金及周转金”项目。
  2.1125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放在境外账户行或外资银行境内分行外汇现汇或国际结算的收付款项。通过境外开立的现汇账户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行别设置明细账。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124存放联社款项”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存放同业款项”项目。
  3.1235进出口押汇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受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门跟单汇票经本社(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出信用证后按国外议付的通知经本社(行)偿付款后所垫付的款项。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客户及进、出口押汇设置明细账。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234短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贷款”项目。
  4.1293买入外币票据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一定的贴现率买入融资申请人尚未到期托收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本票等。买入外汇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买入票据款项收妥或国外退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账。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1292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贴现”项目。
  负债类科目:
  5.2811外汇买卖(与人民币业务共同使用)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的各种货币之间的买卖及兑换业务。兑入外币时,外币账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币账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兑出外币时,本币账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外币账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年终计算外汇买卖损益,将外币账余额乘以决算牌价(决算牌价为决算日的基准汇率,下同)折成人民币,与原该货币的人民币余额进行轧差,其轧差余额为贷方,表示外汇买卖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营业收入--汇兑收益”;其轧差余额为借方,表示外汇买卖亏损,借记“其他营业支出--汇兑损失”,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本币、外币借贷双方反映余额。
  在本科目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代客结、售、套汇”、“自身结、售、套汇”和“外币找零”等业务设置二级科目及相应明细账户进行核算,以便将结、售、套汇业务同其他外汇买卖业务,自身结、售、套汇业务和代客结、售、套汇业务区分开来。具体二级科目名称、代号由各省级管理部门确定。
  表外科目:
  6.112应收外汇托收款项
  本科目核算客户委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向境外代理行或国内银行托收的外汇票据及外汇款项。
  7.113代收外汇托收款项
  本科目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受境外代理行或国内银行委托,向国内客户收取的票据及其他外汇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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