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4]25号)
各银监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凡经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2004年7月1日起应执行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后涉及年度中间会计科目调整的,应通过会计分录结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5月24日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
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及其他外汇资产。
本办法中外汇业务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贷款、结售汇、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其营业网点,在经营外汇业务活动中办理会计事项,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一、外汇会计业务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按复式记账原理,采用借贷记账法。
二、独立核算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行外汇分账制,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和办理年终会计决算;非独立核算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由其所属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并表方式汇总反映。
三、各种外币以该货币的个位为单位,小数点以下,视该货币的辅币进位确定。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均应按规定标明该货币的国际通用货币符号。各种常用外币的货币符号及进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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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代号│货币名称│ 简写符号 │ 单位及辅币进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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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人民币 │¥(RMB) │1元=10角,1角=10分 │
├────┼────┼───────┼───────────┤
│ │ │ │ │
│ 12 │英镑 │£ (GBP) │1镑=100便士 │
├────┼────┼───────┼───────────┤
│ 13 │港元 │HK$ (HKD) │1元=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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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美元 │US$ (USD) │1元=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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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新加坡元│S$ (SGD) │1元=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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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日元 │J¥(JPY) │1日元 │
│ ├────┼───────┼───────────┤
│ 17 │加拿大元│CAN$ (CAD) │1元=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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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澳门元 │PAT (MOP) │1元=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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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欧元 │EUR │1欧元=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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