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后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12.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13.转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五、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14.对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
15.转制时,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原事业编制内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按照企业分流富余职工的办法妥善安置。
六、关于财政税收
16.过去所享受的财税政策在转制后继续执行。
17.原事业编制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18.为保证转制工作顺利进行,同级财政可一次性拨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主要用于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
19.对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所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相应取消。
20.文化产品出口可按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关于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