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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

  1.中央试点文化企业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需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报经国务院批准授权。有关部门可组建派驻监事会。授权经营试点企业原有行政管理和党的领导关系不变。
  2.地方试点文化企业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相关事宜,也可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其他管理办法,方案须报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关于资产处置
  3.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做好资产清查、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4.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结合资产评估,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转制后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帐。
  三、关于收入分配
  5.转制后执行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应在董事会设立专门机构,设计合理的员工薪酬制度。
  6.要把经营者与职工的收入分配分开,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和收入分配要引入市场机制,并由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经营者年薪制等有关规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7.对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其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8.有关部门根据文化企业劳动力市场价位,对转制后的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和调控。
  四、关于社会保障
  9.转制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转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试点地区有关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做好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转制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0.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和劳社部发〔2002〕5号文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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