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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

  8.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9.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10.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11.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三、关于资产处置
  12.在加强资产管理,搞好资产评估工作的基础上,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可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
  13.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帐。
  四、关于工商管理
  14.投资文化企业,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三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二分之一。
  15.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40%。
  五、关于价格
  16.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演出票价由市场决定。在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时,有条件的企业尽快实行政企分开。
  述政策只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和试点地区,具体单位由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审定。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国有文化资产授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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