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
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宣部会同中组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财政税收
  1.试点地区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2.对政府鼓励的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1至3年的企业所得税照顾
  3.对试点报业、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集团,符合规定的可给予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6.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7.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投资和融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