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粮发[2004]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粮食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切实做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上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