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8号)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一条 根据《
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
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