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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解释权限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关税条例》解释权限问题的通知
(2004年7月5日 税委会[2004]10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称税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等问题解释权限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复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下列事项的解释由税委会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一)年度关税实施方案中对税目、税号、税率调整需要解释的事项;
  (二)世界海关组织对《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进行改版时,我国税则税目的转换文本;
  (三)与国家安全、外交事务以及国家重大产业政策执行密切相关的税则归类、税率适用事项;
  (四)经税委会审议后认为应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事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除上述第一条规定以外事项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解释,由税委会负责;对海关工作中出现的执法问题,由海关总署作出具体工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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