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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04]4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进一步完善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体系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数据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数据质量,减轻负担,简化操作,降低社会成本,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相关各方经过充分论证,决定将设立在我国境内的银行目前使用的对境外付款凭证以及涉及进口核销项下的对境内付款凭证分别进行统一,并与相应的对外付款申报单、进口付汇核销单进行合并;对目前使用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进行合并;对银行目前使用的各种不同格式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进行规范。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详见附件)。为便于银行尽早安排相关工作,做好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的准备,现将该《规定》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单证合并方式。
  (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跨境支付进口核销项下单证合并方式
  将银行目前使用的对境外付款凭证进行统一,与涉及跨境支付项下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进行合并。合并统一后的对境外付款凭证分为《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两种格式,同时满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涉及跨境支付项下进口核销管理的需要。
  将银行目前使用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合并为统一的《涉外收入申报单》一种格式,满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需要。
  (二)进出口核销项下单证合并方式
  将银行目前使用的涉及进口核销项下的对境内付款凭证进行统一,与涉及境内支付项下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行合并。合并统一后的涉及进口核销项下的对境内付款凭证分为《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两种格式,满足涉及境内支付项下进口核销管理的需要。
  将银行目前各种不同格式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统一为《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外收入)》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境内收入)》两种格式,满足出口核销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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