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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中央企业分离办
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4]9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经贸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22号,以下简称《通知》),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公司3户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按照试点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确保如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根据《通知》精神,3户企业试点工作总的时间进度安排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5月~6月中旬),核对确认阶段。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与试点企业核对并确认移交的单位、人员以及资产情况,并按《财政部关于下发<2004年移交地方管理中央企业办社会职能经费补助情况对账表>的通知》(财企[2004]64号)要求对移交单位经费补助金额进行认真核对;第二阶段(6月下旬~7月底),签署移交协议阶段。地方政府分别与试点企业共同研究拟定并签署有关单位、人员及资产移交协议。第三阶段(8月~9月底),办理移交手续阶段。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经贸委)和试点企业分别向财政部和国资委行文办理划转手续。文件内容包括:移交单位、人员、资产、补助经费基数等详细情况,并附移交协议。财政部、国资委商中央有关部门对补助经费基数和资产无偿划转等事宜联合进行批复。各试点企业不再上报专门的资产划转手续。整个试点工作力争在今年10月底以前完成。各级财政、国资监管部门要按照明确的时间进度安排,部署试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二、要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移交机构的核实工作。凡3户试点企业所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职能单位,全部纳入移交范围。企业办医院、市政机构、消防机构、社区机构、生活服务单位等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或由企业通过市场化改革的办法进行分离。有关地区、部门和试点企业不能擅自扩大政策规定的移交机构范围,也不能不移交或不接收政策范围内的单位。
  三、要严格执行《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移交人员的核实工作。凡符合《通知》规定移交条件的人员,应全部纳入移交范围。有关地区、部门和试点企业,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和缩小人员的移交范围。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应纳入移交范围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避免因工作的失当引起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具体事宜由试点企业与地方政府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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