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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4]123号)


各试点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选择34家中央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作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企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试点意义。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决定》精神,在新形势下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需要,对于推动企业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能水平,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增强企业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各试点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试点任务目标。试点企业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三年五十万新技师培养计划”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人才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职工队伍素质摸底调查,制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流动、激励和保障七个环节的工作。要结合实际和市场需求,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人才,并以此推动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建设,带动各类高、中、初级技能人员的梯次发展。
  三、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试点企业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采用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灵活培训方式,运用现代培训技术,积极开展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要结合生产实际,实施技能提高培训、岗位培训、名师带徒培训,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和技能交流等活动。试点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提取不少于30%的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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