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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农业部、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4]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粮食市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近几年,我国粮食购销逐步放开,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在粮食批发、零售环节,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比重大幅度下降,非国有粮食经营者经营比重上升较快。各地要适应粮食市场形势的变化,摸清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经营者情况,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引导和规范粮食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摸清粮食批发、零售经营者的现状。 目前城镇从事粮食批发的主要是面粉、大米加工企业和粮食批发商;从事粮食零售的主要是连锁经营企业和集贸市场的个体工商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的粮食批发、零售经营者(包括私营个体企业)的数量、经营主要粮食品种的数量、来源,批发和零售的渠道,批发零售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建立包括各种所有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批发、销售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经营情况数据统计系统,根据工商管理部门每年的企业登记和年检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三、做好对粮食经营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粮食经营者搞活粮食市场流通、保证市场粮食供应的积极作用。对各类所有制的粮食经营者要一视同仁,加强信息服务,帮助协调解决粮食运输、经营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粮食经营企业提供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批发市场建设,发展统一配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清理粮食流通环节各项不合理收费,减轻粮食经营者负担,创造良好的粮食经营环境。
  四、明确粮食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各类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承担起稳定粮食市场、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的义务。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批发、零售和加工的经营者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最高或最低库存数量,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批发、零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库存等经营情况,并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经营者应配备并使用与粮食经营相适应的、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器具。粮食经营者要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的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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