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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做好大豆疫病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做好大豆疫病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3年12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大豆疫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大豆生产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为有效封锁控制大豆疫病发生危害,防止其传播蔓延,保护大豆生产安全,配合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的实施,根据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
  各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高度重视大豆疫病的检疫监管工作。大豆疫病的疫情发生及控制情况应及时上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大豆疫病发生区由农业部公布。
  二、控制疫情发生区的大豆输出
  禁止大豆疫病发生区内的大豆运往未发生区。特殊情况确需要外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货主必须事先征得调入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到起运地(点)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植物检疫证调运,并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运输和指定地点接货。外调大豆调运前要做好检疫处理,采取过筛清杂措施,禁止带有土壤和植物残体。调出和调入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及时沟通和配合,跟踪掌握大豆的运输和处理情况。
  三、加强运输工具和加工储运场所的监管
  装运可能带有疫病大豆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包装和铺垫材料,应具有良好密封性能。来自大豆疫病发生区大豆及其产品的储存地、加工厂、接卸点等应相对集中和固定,并远离农田;加工时必须单独加工。
  装卸、运输、加工及贮藏用器械、车辆、仓库等使用完毕后,必须在植物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彻底清扫和消毒处理。加工后的下脚料及加工用水等应做灭菌处理。
  四、开展疫情监测
  大豆疫病发生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通过监测,掌握和发布疫病发生危害信息,指导疫情控制工作。近年我国进口大豆数量增加,国外疫情传入风险增大,有关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注意做好进口大豆的运输沿线、运输加工场所及其周边农田的重点监测。
  五、加强大豆种子的检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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