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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23号)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5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26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工作,保证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民用机场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和人员分别是指民用机场和空中交通运行机构、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和航空器驾驶员等。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审查批准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要求和飞行程序设计标准,对空域结构、导航、通信和监视设施等统筹考虑并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人员,应当使用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空中交通无线电通话用语》规定的专用术语及规范。
  第六条 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民用机场应当会同相关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和本规定申请新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二章 运行模式和跑道间距

第一节 运行模式

  第七条 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按照跑道用于进近和离场的使用方式分为独立平行仪表进近、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独立平行离场、隔离平行运行等四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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