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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
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2003年1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2003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检察机关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重要性的认识。超期羁押的实质是非法拘禁,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具体表现。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必然要求,是“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在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和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各个办案环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实行和完善羁押期限通报制度、提示制度等,坚决防止和杜绝超期羁押问题发生。
  二、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超期羁押问题的检察监督工作。各级监所检察部门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处的诉讼环节和羁押期限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掌握变动情况;要加强与看守所的联系,及时通报和核实超期羁押人员情况;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要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纠正意见,并上报超期羁押情况,做到不隐瞒、不漏报;要督促有关办案部门认真执行换押制度,发现办案部门不及时办理换押手续的,要督促及时办理;对随意延长羁押期限,滥用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发回重审等手段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各派驻检察室要加强对看守所、拘留场所监管活动的监督,对不依法监管,造成严重超期后果的,要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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