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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标准

  (5)能基本执行教学计划。
  (6)保证教学质量的各种规章制度完备,并能贯彻执行。
  (7)教学档案及学生学习档案管理规范。
  (8)各教学环节考核制度完备,并严格执行。
  2.3 课程教学实施
  (9)能根据教学计划,选用或自编合适的教材,重视教材建设。
  (10)课程内容充实,教学环节安排合理,并能联系实际,反映社会需要与学科的发展。
  (11)教学方法具有启发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综合解决问题的能力。
  (12)能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和教学设备。
  2.4 实习
  (13)各类实习完备,安排合理,对学生有明确的教学要求。其中设计院生产实习不少于3个月,美术实习1个月。
  (14)有足够的师资力量指导,以保证实习质量。
  2.5 毕业设计
  (15)毕业设计课题宜接近实际工程条件。选题的内容、难度和综合性均应高于课程设计。
  (16)有足够的讲师或讲师以上的教师指导毕业设计,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自己的设计任务,提交完备的毕业设计文件。

三、教学条件


  本项内容是达到办学要求、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包括五个方面:l)师资条件,2)场地条件,3)图书资料,4)实验室条件,5)经费条件。
  1.师资条
  1.1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建筑学专业特点,招生规模一般以每年60人~90人为宜,不得低于30人。专职教师编制数应与招生人数相适应,专职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以1:8为宜。
  1.2 专职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的比例不低于30%。
  1.3 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职教师人数不低于本系(学院)专职教师总数的30%,并有正教授2人以上。
  1.4 有建筑设计、城市规划、建筑历史、建筑技术和美术学科的专业教师,能独立承担80%以上的必修课,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本系(学院)专职教师人数的20%。
  1.5 由专业讲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或聘请有实际经验的高级建筑(工程)师担任主要专业课及主干课程的讲授任务。
  1.6 建筑设计课,每10~15个学生应配备专任教师1人。每班(30人)建筑设计课教师中讲师以上职称者不少于2人。
  1.7 建筑设计专业教师不少于10人,其中至少应有教授职称者1人、副教授职称者2人以上。
  1.8 设有专业教研室(研究室或研究所),教师队伍有后备力量,基本形成梯队,开展相应的科研活动和建筑创作活动,有较为稳定的科研方向并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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