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与中国建筑学会协商另行推荐,报建设部补聘。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的内部分工由委员会自定,并可聘请委员会以外的建筑教育工作者和建筑师组成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临时工作小组以推进评估工作,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国外学者参加咨询和作为观察员参加视察小组。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最终决策为全体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各申请评估学校交纳的申请费及评估费、建设部的资助和社会各界的赞助。经费的开支办法由委员会制定。
第三章 职能与权限
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接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院系对评估事项的咨询,其范围为:
(1)对拟申请评估的建筑学专业的建设进行指导和咨询;
(2)对评估未通过的建筑学专业的建设进行指导和咨询;
(3)对评估通过,处于各级有效期内的建筑院系的评估鉴定状态保持和工作改进进行指导和咨询。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工作包括审查申请资格,审阅自评报告,并作出是否通过自评报告的决定,对通过自评报告的学校派遣视察小组,审阅视察报告,作出评估结论,受理申诉,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评估工作程序:
(1)申请与审核:评估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学校进行资格性审查,作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
(2)自评与审阅:取得申请资格的学校提交自评报告,评估委员会对学校所递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并作出是否通过自评报告的决定。
(3)视察与结论:对通过自评报告的学校,派遣视察小组,评估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审议视察报告,通过表决作出评估结论。
(4)申诉与裁决:被评估的学校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申诉,由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仲裁机构,对申诉作出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接到申请评估院校的自评报告后到做出评估结论前,评估委员会委员不得私下与有关院校发生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