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章程
(2003年12月31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质量评估工作,设立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行业对建筑学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保证建筑学专业基本教育质量,保证学生了解建筑师的专业范畴和社会作用,获得执业建筑师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训练,并为高等学校的建筑学专业获得相应的专业学位授予权、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互承认同等专业的评估结论及相应学历创造条件。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是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与建设部的委托和授权,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门机构,同时接受中国建筑学会的业务指导,并与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协调工作。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地、科学地评价和鉴定各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的办学条件、过程和水平,保证建筑学专业教育的基本质量,推动教学与办学条件建设,促进建筑学专业教育的发展。
  第五条 通过评估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建筑学专业教育的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使之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并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的建筑教育标准相协调,在此基础上鼓励学校各自办学的特色。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成员为23~25名,其中国家建设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各1名,中国建筑学会人员1名,建筑教育专家10~12名和资深建筑师10~12名。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
  第八条 委员会人选及正、副主任委员由中国建筑学会会同建设部教育主管部门和上届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协商推荐,由建设部聘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