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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2003年度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年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为规范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年检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提高年检工作效率,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参加年检的高管人员范围
  以下高管人员应当参加年检:
  1.上一年检年度通过年检的高管人员;
  2.年检年度6月30日前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高管人员。
  在年检年度内已被停业整顿和特别处理的公司的高管人员不参加年检。
  二、年检工作要求
  高管人员年检工作基本分为高管人员自查、任职公司评价和派出机构年检评估三个阶段。
  (一)高管人员自查
  高管人员要如实填写年检表,并作出自我评价。高管人员在年检表中的陈述必须全面、真实、准确。自我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经营管理。是否具备与所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营管理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是否因个人管理失误造成公司严重亏损或业务活动出现重大问题;公司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隐患或漏洞。
  2.职业道德。是否勤勉尽责;是否按照行业公认的标准以谨慎注意的态度和必要的技能从事职业;是否服从和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3.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否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公司章程;是否严格执行期货业务规则、财务会计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期货经纪公司对高管人员的评价鉴定
  期货经纪公司要对本公司高管人员在年检年度内的工作进行鉴定,出具评价意见。评价意见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职业道德;
  2.管理能力,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4.是否持续满足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5.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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