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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
新型产品销售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6月15日 保监发[2004]66号)


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促进人身保险发展,现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销售区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不对分红、万能和投资连结保险等新型产品的销售区域进行审批,寿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分红、万能和投资连结保险等新型产品的销售区域。
  二、寿险公司在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申报万能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时,应一并提交该产品的销售区域推广计划,并每半年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新型产品的销售区域和销售情况。
  寿险公司调整万能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推广计划的,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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