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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的查封财产保管人擅自动用处分其保管的财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委托的查封
财产保管人擅自动用处分其保管的财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批复
(1998年3月11日[1997]赔他字第8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藏高法赔字第01号《关于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诉前保全措施不当引起的国家赔偿一案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党兴、唐国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责令金敬土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均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得知金敬土擅自处理被查封的财产后,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是不对的,但财产无法执行的原因不是人民法院实施了违法行为,而是金敬土违法动用、变卖了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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