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三)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保证社会保障资金安全运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强化社会保险基金核算、分配、管理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和财务检查。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案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八、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加强社会保障监督
  (一)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试点工作需要,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大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用人单位、劳动者、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参与和积极支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
  (二)强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提高监察人员素质,依法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监察,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保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2号)的要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稽核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和信息化建设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街道社区组织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职能和工作分工,明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形式和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组织作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低保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进程。街道和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当地党委、政府决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