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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7]38号)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预[2004]8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由中央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组成。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所称“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负责项目申请并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中央部门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五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中央部门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二)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三)追踪问效的原则。财政部和中央部门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中央部门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申报文本,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九条 项目库分为中央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项目库。中央部门和财政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实行管理。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中央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十条 中央部门项目库由中央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中央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项目分库。
  第十一条 财政部项目库由财政部负责总预算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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