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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重组、改制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理顺劳动关系,发放经济补偿金及处理拖欠职工各种费用情况;
  3.重组、改制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为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等。
  (三)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
  1.企业主辅分离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职工安置的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
  2.用于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处置及机构分离后所需资金的到位情况;
  3.企业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分流安置方式、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或变更、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
  4.企业中小学在职和退休教师的待遇落实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
  四、工作安排
  按照中央的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由国务院国资委牵头负责,监察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等单位参加。各省(区、市)可结合当地情况,建立开展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体系。各省(区、市)国资委要克服机构改革带来的影响,认真承担起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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