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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
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改组[2004]4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落实中央有关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使中央确定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二、工作原则
  (一)以检查落实现行政策为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工作重点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兼顾国有中小型企业;
  (三)以地方政府、中央企业自查自纠为主,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四)充分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作用,建立健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责任体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工作内容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
  1.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发放及职工安置情况;
  2.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及医疗费用处理情况;
  3.关闭破产企业人员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情况。
  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等。
  (二)重组、改制工作。
  1.企业重组、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包括职工安置方案审议通过情况)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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