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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4.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5.在重大决策、参加对外活动等方面对外代表公司;
  6.《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7.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但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
  (十九)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经国资委聘任可以连任。外部董事在一家公司连任董事不得超过两届。
  (二十)建立董事会的同时,要加强党的建设。公司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进入董事会;非外部董事中的党员可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有关规定进入党委(党组);党委(党组)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
  (二十一)董事会应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可设立法律风险监控委员会等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董事长和外部董事的作用。
  (二十二)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公司所持股权、企业改革等重大决策,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草案。该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若干董事为成员。
  (二十三)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方法以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包括人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总经理提出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人选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考察意见。该委员会由不兼任总经理的董事长担任召集人,由该董事长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由外部董事担任召集人。
  (二十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拟订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以及对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建议并提交董事会;拟订非外部董事的薪酬方案以及对其考核与奖惩、续聘或解聘的建议,并提交国资委。该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担任召集人,外部董事为成员。非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但不兼任总经理的,可作为该委员会的成员,并可担任召集人。
  (二十五)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确实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十六)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二十七)拟提交董事会表决的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重组、转让公司所持股权等重大决策草案,聘请咨询机构咨询的,外部董事应当阅研咨询报告、听取有关咨询人员关于决策的风险评估,并就该风险在董事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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