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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1.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数量界限(指可量化的标准,下同),其中重大投融资应有具体金额或占公司净资产比重的规定。公司累计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比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项目等决策的程序、方法,并确定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
  3.对决策所需信息的管理。其中提供信息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对来自于公司内部且可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应承担责任;对来自于公司外部且不可控的信息的可靠性应进行评估;
  4.董事会表决前必须对决策的风险进行讨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作出自己的判断;
  5.董事会对董事长、董事的授权事项应有具体的范围、数量和时间界限。
  (五)董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国资委的决定,对国资委负责,最大限度地追求所有者的投资回报,完成国家交给的任务;
  2.向国资委提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3.向国资委提供董事会的重大投融资决策信息;
  4.向国资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财务和运营信息;
  5.向国资委提供董事和经理人员的实际薪酬以及经理人员的提名、聘任或解聘的程序和方法等信息;
  6.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7.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委规章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二、董事及外部董事制度
  (六)董事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董事会的有关活动行使权利。
  (七)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1.讲求诚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2.忠实履行职责,最大限度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行使职权;
  4.关注董事会的事务,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分析,独立、谨慎地表决;
  5.努力提高履行职务所需的技能。
  (八)董事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对失职、失察、重大决策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违反《公司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个人承担直接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免除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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