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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召开董事会会议,任命董事会秘书,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组建各专门委员会。
  (五)自第一次董事会会议起满1年后,对董事会运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总结,提出完善董事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报国资委。
  (六)对于董事会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国资委成立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荣融 国资委主任
  副组长:王 勇 国资委副主任
      邵 宁 国资委副主任
  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局、业绩考核局、规划发展局、统计评价局、企业改革局、企业分配局、监事会工作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宣传工作局、群众工作局。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改革局。
  附件: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2.第一批试点企业名单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附件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指导大型中央企业开展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和完善董事会试点工作,加强董事会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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