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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五)按照建设完善的董事会的方向,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平稳过渡,逐步推进,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三、试点工作的推进
  (一)选择若干户企业启动试点工作,再逐步增加试点企业户数。2007年底前,除主要执行国家下达任务等决策事项较少的企业外,中央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均应建立董事会。
  (二)试点初期外部董事不少于2人。根据外部董事人力资源开发情况,在平稳过渡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
  (三)优先考虑对试点企业授权经营,即将出资人的部分权利授予试点企业董事会行使。
  (四)对拟股权多元化的试点企业,选聘董事要为建立多元股东结构的公司董事会创造条件。集团公司主业资产若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注入其控股的上市公司的,选聘试点企业董事要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提名的董事相协调。
  (五)国资委将逐步建立健全对董事会和董事的管理制度,积极开发外部董事人力资源,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研究、总结经验。
  四、试点企业的选择
  试点企业选择的基本条件是:属于国有经济应控制的大型企业,企业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较多,企业经营状况较好。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有意愿或现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将换届的,可重点考虑作为试点企业。
  五、试点企业的主要工作
  (一)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报国资委审批。
  (二)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参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1),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有关董事会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其中有关董事会的职责、组成、下设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会议制度,董事的权利与义务、责任,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与出资人的关系、与总经理的关系等内容要纳入公司章程。
  (三)依照有关规定民主选举职工董事,并由国资委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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