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
(2004年5月14日 保监发[2004]51号)
各寿险公司:
为贯彻全保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我会对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备案、审批中和各保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条款问题进行了整理,编写了《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以下简称《示例》)。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示例》中列举的问题,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在条款制定过程中考虑消费者的立场,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的原则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
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示例
1.出现“保险期限”一词,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用语不符。
2.保险产品的定名不符合《
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42号)。
3.保险条款中对仲裁条款的表述不符合我会已发布的《
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的相关规定,出现“本合同签发地仲裁委员会”等语句,由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可导致仲裁条款实际无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额有一定的限制,但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或相关销售材料中没有对“保额限制”进行说明。
5.对“保险利益”的说明,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定义。
例如,把收益免税看成是一种保险利益。
6.“如实告知”中出现“……对本公司的保险义务的产生有严重影响的……”的表述,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7.分红保险没有按照《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及《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1]6号)的规定,在条款、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中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没有明确指出红利是不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