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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
(2004年5月14日 保监发[2004]51号)


各寿险公司:
  为贯彻全保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我会对近期人身保险产品备案、审批中和各保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条款问题进行了整理,编写了《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以下简称《示例》)。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示例》中列举的问题,从中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在条款制定过程中考虑消费者的立场,按照以人为本、依法合规的原则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

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示例
  1.出现“保险期限”一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用语不符。
  2.保险产品的定名不符合《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42号)。
  3.保险条款中对仲裁条款的表述不符合我会已发布的《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的相关规定,出现“本合同签发地仲裁委员会”等语句,由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可导致仲裁条款实际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额有一定的限制,但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或相关销售材料中没有对“保额限制”进行说明。
  5.对“保险利益”的说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定义。
  例如,把收益免税看成是一种保险利益。
  6.“如实告知”中出现“……对本公司的保险义务的产生有严重影响的……”的表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7.分红保险没有按照《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6号)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1]6号)的规定,在条款、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材料中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没有明确指出红利是不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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