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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计算机网络
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年5月20日 质检办[2004]14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经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质检计算机

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保护质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质检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运行的维护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质检计算机网络系统
  质检计算机网络系统主要是指质检行业的电子政务外网,即以总局为枢纽,连接全国质检机构的计算机互联网络及各地质检机构管理的计算机网络。其中质检主干网是指总局与35个直属检验检疫局、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互联的质检计算机网络;质检支干网是指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下属机构互联的质检计算机系统。
  二、安全管理组织
  (一)总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质检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地质检机构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
  (二)总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的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管理由总局信息中心负责,各级质检机构的计算机网络运行维护和安全技术管理由各单位的相关技术部门负责。
  (三)总局机关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由总局办公厅负责,各级质检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安全保密由相应单位的保密部门负责。
  (四)质检主干网中心节点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由总局信息中心负责;各地质检机构接入节点的运行维护,在总局信息中心的统一指导下,由各地质检机构的技术部门负责;质检支干网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建立网络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设立网络管理联络员负责质检主干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管理主干网络相关的设备,做好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保障质检主干网各类应用系统正常运行等。网络管理联络员的姓名、联系方式须报总局信息中心,确保联系渠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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