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9月15日前将监督检查的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同时报衡器(电子计价秤)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对照检查表和电子计价秤制造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3、附件4)。电子版与书面材料同时上报。
五、国家质检总局将根据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组织专家对部分省市的企业进行抽查。抽查发现有企业不符合电子计价秤生产必备条件,将责令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其制造许可证,同时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一次电子计价秤定型鉴定机构技术能力的比对工作,并组织学习研讨JJG555规程,统一定型鉴定技术要求和报告格式。今后凡发现定型鉴定机构出具定型鉴定报告不符合要求,或技术能力存在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对该技术机构的定型鉴定授权。
七、在这次整顿工作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检查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联系。
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联系人:王顺安、徐文见
联系电话:010—82261851、82261696
邮件地址:wangsa@aqsiq.gov.cn、xuwj@aqsiq.gov.cn
附件:1.电子计价秤专项整顿时间安排
2.衡器(电子计价秤)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对照检查表
3.电子计价秤制造企业基本情况表(一)
4.电子计价秤制造企业基本情况表(二)
附件1:
电子计价秤专项整顿时间安排
┌─────┬────────────────────────┬───────────────────┐
│ 时 间│ 主要内容 │ 备 注 │
├─────┼────────────────────────┼───────────────────┤
│6月30日前 │各省部署检查工作:1.制定检查整顿工作方案;2.确│ │
│ │定检查小组成员。 │ │
├─────┼────────────────────────┼───────────────────┤
│7~8月份 │各省开展整顿检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参与浙江、上海、广东、福建│
│ │ │、江苏、山东、辽宁等省市部分企业的监督│
│ │ │检查。 │
├─────┼────────────────────────┼───────────────────┤
│9月上旬 │各省对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 │
├─────┼────────────────────────┼───────────────────┤
│9月下旬 │国家质检总局汇总各省上报材料。 │ │
├─────┼────────────────────────┼───────────────────┤
│10月份 │国家质检总局对部分省进行抽查。 │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
├─────┼────────────────────────┼───────────────────┤
│11月份 │国家质检总局进行总结,并向总局领导汇报整顿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