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68号——关于防止苏丹埃博拉出血热传入我国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4年第68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报告,苏丹南部延比奥区暴发埃博拉出血热。截止4月26日,该地区共报告了20例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其中5例死亡(病死率25%)。该病是一种急性出血性传染病,病死率50-90%,通过接触病人的血液或其他体液,经皮肤、呼吸道或结膜而感染,潜伏期为5至14天。发病症状为起病突然,表现为发热、头痛、肌痛、结膜充血等。几天后可出现呕吐、腹痛、腹泻、咽痛,严重病例可出现无黄疸型肝炎和胰腺炎。数日后可出现轻重不一的出血倾向。目前对埃博拉出血热尚无有效治疗药物和预防疫苗。为防止埃博拉出血热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该地区人员的健康安全,现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来自上述疫区的人员,如发现有上述症状的,要立即向口岸检疫人员如实申报。检疫人员要认真执行健康申报制度,加强体温检测和医学巡查,对可疑病人实施隔离留验,对病人的分泌物、排泄物以及病人接触过的其他物品应实施严格的消毒等卫生处理措施,同时注意做好个人防护。在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同时,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及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对前往苏丹的人员,要提供有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服务,告知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避免接触灵长类动物;避免与可疑病人接触;旅行中或回国后一旦发现有发热等症状,应尽快就医,并详述有关旅行情况,以便诊断;在疫区就医时,尽可能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尽可能携带必要的防护工具,如口罩、手套、眼镜、帽子、防护服等。
  三、禁止直接或间接来自苏丹的灵长类动物及其产品输入我国或从我国过境。已运抵口岸的来自苏丹的灵长类动物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