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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4年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4年
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
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
(2003年1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根据《关于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的通知》(新出发〔2003〕995号),自2004年1月1日至4月20日,我署将对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进行年检登记工作(成立不满一年的不参加此次年检)。现将年检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总结检查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来是否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设立发行机构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三)总结检查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册(盘)数、出版物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库存出版物总定价等情况。
  二、年检方法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将此通知转发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
  (二)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所附《年检登记表》(此表内容需填报到我署指定的网站,填报符合网站要求的,网站会自动生成回执),并于2004年2月15日前将《年检登记表》、自查报告和从网上下载的回执报至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后,写出审核意见,连同发行单位的《年检登记表》、自查报告和网站回执于2004年3月1日前报送我署。
  年检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我署,其余二份分别由省级新闻出版局和发行单位存档。
  (三)我署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来的年检材料后,于2004年4月20日前审核批复完毕。通过年检的发行单位持我署批复件办理年检登记换证手续: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总部到我署出版物发行管理司办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出版物发行单位到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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