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11月9日财政部(91)财国债字第6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使用国外借款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国外借款资金,提高国外借款的投资效益,确保及时对外还本付息,维护国家信誉,依据国发[1986]8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际商业贷款等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央和地方部门、国营建设单位、国营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借款单位)。
 第三条 利用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划分为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及其他投资,按照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归口管理。
  其他投资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不属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投资。
 第四条 借款单位利用国外借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计划、财政、税收、信贷、外汇等有关政策和规定,参与国外借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及其他项目,下同)立项的经济决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签订、执行贷款协议(包括项目协定)和转贷协议;合理使用国外借款,提高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国外借款的风险管理;确保及时对外还本付息。
  借款单位的财务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中有关国外借款的规定,对国外借款资金运动全过程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五条 由中央、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偿还的国外借款,其使用单位在执行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拨款的规定时,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六条 借款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部门为财政部门(包括建设银行)。

第二章 借入

 第七条 借款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参与国外借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认真做好项目的经济和财务评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