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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1991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文教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降低成本,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支持和促进文教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科研、卫生等部门、行政党团机关所属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企业。
  文教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和销售(发行)及进出口电影、音像、图书、报纸、期刊、教材、生物等产(制)品,以及生产教学、体育、广播、电视、地震等产品(商品)。
 第三条 文教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严格遵守财政法规、财务制度;
  二、认真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原则,大力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
  三、进行经济预测,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的决策,在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四、保护国家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五、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和年度财务决算;
  六、加强经济核算和经济责任制;
  七、努力做好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活动分析工作。
 第四条 文教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总会计师负责制。妥善处理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处理好同有关业务单位的财务关系。
 第五条 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必经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形式

 第六条 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分一、二、三级财务单位和报销财务单位。各级财务单位职责如下:
  一、一级财务单位,即主管财务单位,它直接向财政部门编报所属单位财务计划、财务决算;根据财政部授权或委托,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财务规章制度或补充规定、实施细则;监督、检查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二级财务单位,它向主管上级部门(即一级财务单位)编报所属企业财务计划、财务决算;办理本级财务业务;监督、检查所属企业财务管理。
  三、三级财务单位,向二级财务单位编报财务计划、财务决算。
  四、报销单位,人员少、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少的企业,财务不独立核算,实行收入上交,支出报销。
 第七条 国家财政根据企业性质、任务和特点,对文教企业财务管理分别实行以下管理办法。
  一、事业单位、企业管理,是指经国家编制部门批准,人员列事业编制,其工资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但是从事物质产品生产(或商品流通)活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
  二、企业管理,是指人员列企业编制,其工资执行国家对企业单位的规定,从事物质产品生产(或商品流通)活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企业管理”。
  三、文教企业举办的,未纳入预算内的附属企业或第三产业、公司,应根据中央有关清理整顿公司文件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确定其生产经营或商品流通活动方针、生产规模、任务,与行政财务脱钩,纳入预算内由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企业隶属关系划转、分设或合并,新建、关闭仃产等重大变更,必须事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承认,并拒绝办理有关财务手续,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自行负责。

第三章 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 企业一切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包括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各项多种经营)的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财务计划,按计划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保证资金正常供应,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 企业财务计划编制的依据
  一、企业应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编制财务计划;
  二、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销售等计划编制财务计划;
  三、企业要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在编制财务计划时,要瞻前顾后,精打细算,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四、企业要划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应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专项资金开支的,应列入专项资金计划,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十条 财务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金计划;
  二、主要产品利润计划;
  三、主要产品(商品)及其他产品(商品)成本(费用)计划;
  四、流动资金计划;
  五、专项资金计划;
  六、借款还款计划;
  七、企业管理费和车间经费计划。
 第十一条 财务计划的编制程序和报送时间
  一、年度财务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在计划年度开始前30天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季度财务计划,企业于每季开始前十日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月份财务计划,企业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季度计划编制,由企业领导批准,于月份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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